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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首届“应善良助学金”评选工作的通知

 

各系(院)学工办:

    根据应善良福利基金会和自治区侨务办公室的工作要求,现在马上着手开展我院首届“应善良助学金”评选工作,为了做好我院首届“应善良助学金”评选和推荐工作,根据学院领导指示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成立系(院)初评工作小组

    由广西师范学院应善良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各系(院)委员为组长,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和学工办其他成员组成各系(院)初评工作小组。

二、评选目标

    应善良福利基金会由香港爱国人士香港大业织造厂有限公司董事长 沈炳麟 先生捐赠创办。应善良福利基金会本着“扶困助学,雪中送炭”的原则,从 2004 年起,四年捐赠人民币贰拾肆万元,设立广西师范学院应善良助学金,用于帮助我院部分品学兼优、家境困难的大学生完成学业。

三、推荐和评选对象

未获得任何专项奖(助)学金的 2004 级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新生。

四、评选条件

1 、确因家庭经济困难(以贫困地区农民子女为主)无力完成学业;

2 、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修养,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;

3 、在学习和生活上能够艰苦朴素、勤俭自强、奋发进取、乐于奉献;

4 、没有享受其他奖学金、助学金,师范专业奖学金除外。

五、评选办法

    1 、根据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和资助对象要求,由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本人,持学生居住地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(如现在一时拿不到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的,评选过后立即收集有关证明材料,尽快报学工部(处),以备福利基金会官员检查),向所在院、系提出书面申请,并填写《广西师范学院应善良助学审批表》(一式三份)。

    2 、由各院(系)评审小组要严格按照《 广西师范学院应善良助学金评定条例 》要求,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初步评选,确保将助学金评选给真正需要资助的品学兼优贫困生,将初评结果报学院应善良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初步审定。

    3 、由学院将通过初审的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三天,无异议的上报自治区侨办审定,充分体现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。(学校、侨办各设投诉电话公布于众。)

    4 、各院(系)对通过公示的学生进行综合测评,主要包括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,德、智、体等方面,综合测评后上报学院,由学院向自治区侨办报送我院拟资助的贫困生材料(每人审批表,个人申请,乡镇或街道家庭困难证明等材料各一份),经审核报应善良福利基金会审批。

    5 、基金会同意后,学院下发《广西师范学院关于批准发放应善良助学金的决定》,经自治区侨办认可后报应善良福利基金会备案、颁发助学金。

    6、学院向自治区侨办和应善良福利基金会各提供一份《广西师范学院受助学生签名样本》。

六、各系(院)必须在限额指标内进行等额初评和推荐, 此次应善良助学金的名额分配:

    应善良福利基金会给我院的应善良助学金资助的名额指标为 30 名家庭经济困难的 2004 级本科新生,根据各系(院) 2004 级新生注册人数的具体情况,经过综合考虑,各系(院)资助名额分配如下表:

 

系 别

04 级本科新生人数

名额指标

备注

文传学院

459

5

要求同等条件下向以下三类贫困生倾斜:

1 、归侨子弟贫困生;

2 、贫困地区农民子女;

3 、社科类专业贫困生。

法商学院

317

3

管理学院

271

3

外 语 系

316

3

教 育 系

87

1

数 计 系

295

3

物 电 系

346

4

化 学 系

201

2

资环学院

198

2

初教学院

128

1

信息技术系

174

1

体 育 系

164

1

艺 术 系

124

1

总计

3080

30

 

七、资助方法: 每人资助 8000 元,分四年发放,每年资助 2000 元,获得应善良助学金的学生四年内不得参加其他专项奖(助)学金的评选。

八、初评结果上报时间 :各系(院)必须在 12 月 7 日上午 下班前,将初评名单上报学工部(处),不在院(系)里公示,由学工处上报学院应善良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审后,在全院范围公示。各系(院)上报学工处的初评名单要包括姓名、性别、出生年月、籍贯、民族、系别、年级、专业班级等内容(制电子表格,拷盘报学工处),以便在全院范围内张榜公示。

九、 《广西师范学院“应善良助学金” 推荐名单汇总表》除了提供一份书面材料(务必加盖总支公章)之外,还要输入电脑做成 Word 文档,报软盘或发电子邮件到学工处,上报自治区侨办。学工处电子邮箱 : xgc@gxtc.edu.cn

十、有不清楚的地方,请向学工处咨询

附件: 1 、 广西师范学院应善良助学金评定条例

2 、广西师范学院应善良助学金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

 

 

学生工作部(处)

二 OO 四年十 二月三日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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